摘要:
嘉興代理記賬:開票超出經營范圍的問題
提問:如果企業有臨時超經營范圍的業務需要開票,是否需要先增加經營范圍后才能開票?稅務局說如果是臨時的業務可以增加稅種后開票,無需再做工商經營范圍的變更,這種處理方法是否可行?是否違反文件規定?
回復:臨時性的超經營范圍開具發票是允許的。這樣做不違反稅務相關規定,但是最好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
超出核準登記經營范圍的行為,工商部門應當向當事人發出書面的《責令停止經營通知書》或《行政告誡書》,責令經營者立即停止經營,限期辦理相關證照。
政策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024號)規定:“(一)凡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并開具與其經營業務范圍相應的普通發票。但在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服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以及稅法規定的其他商事活動(餐飲、娛樂業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
納稅人雖已領購發票,但臨時取得超出領購發票使用范圍或者超過領用發票開具限額以外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上述企業應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
申請代開普通發票的前提是“超出領購發票使用范圍”。
比如,建筑安裝企業領購了建筑業發票,而臨時從事材料銷售業務,由于銷售業務超出了建筑業發票的使用范圍,這種情況下,就需要申請由稅務機關代開發票。